券商員工“老鼠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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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老鼠倉”案件,監(jiān)管再次出手。
12月6日,廣東證監(jiān)局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為一名在券商工作的“85后”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的事件。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王某出生于1986年,涉案期間為證券從業(yè)人員。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任職于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立案時,王某任職于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間,王某因職務便利獲取“某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某基金”)賬戶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王某違反規(guī)定,控制使用“熊某”萬聯證券賬戶,利用相關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賬戶趨同交易股票54只,趨同交易金額2873.42萬元,趨同交易盈利22.58萬元。
王某違規(guī)持有、買賣證券。2013年9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扣除前述王某利用未公開信息趨同交易和趨同交易對應的反向交易金額后,王某作為證券從業(yè)人員,控制使用“熊某”中金財富證券賬戶,“熊某”萬聯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證券,累計買入金額1.55億元,賣出金額1.56億元,盈利18.84萬元。
廣東證監(jiān)局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某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王某違規(guī)持有、買賣證券,違反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情形。
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提供材料等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廣東證監(jiān)局決定:對王某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2.58萬元,并處以80萬元的罰款;對王某違規(guī)持有、買賣證券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8.84萬元,并處以18萬元的罰款。
綜上,監(jiān)管對王某合計沒收違法所得41.42萬元,并合計處以98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139.42萬元。
作者:唐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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